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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签字确认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签字人:联系电话:(二)乙方责任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地点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本条第(一)1、(一)2规定有关交付报告时间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其报告的质量负责。2.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3.乙方应确定1名联系人(或小组)保持与甲方的联系;确定1名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人员负责双方来往文件、资料的签字确认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签字人:联系电话:七、违约责任(一)甲方不接受或逾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除按定金条款承担责任外,已支付的费用不得追回,未支付的费用应予以支付。(二)乙方未按期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减收职业健康检查费用。额度由双方协商另签协议。(三)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应赔偿经济损失。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九、保密条款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甲方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除受检者本人外,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十、其他需说明的条款(一)甲方要乙方承担本合同以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四)双方认可的传真、电报等均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五)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六)只盖有单位合同印章而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合同无效。特殊情况下,只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合同而无合同印章的合同,只要在合同每页上均有签字,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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