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宋春以二位老人所要小麦数额过高为由拒不履行2008年的赡养义务是不对的,但是,要求按1/4承担二位老人的赡养义务是合理的。二位老人向宋春每年要250公斤小麦,按4名子女计算确属偏高,应适当减少。为有利于家庭和睦和团结,有利于二位老人的晚年生活,依法判决如下:宋春给付二位老人2008年度小麦150公斤、玉米50公斤、大米10公斤、零花钱24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诉讼费50元,实际支出费用300元,均由宋春负担。宋军,男,68岁,农民,汉族,住XXX乡XX村。孟芳,女,66岁,农民,汉族,住XXX乡XX村。宋春,男,41岁,农民,汉族,住XX乡XX村。6.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20XX年X月,王红(女,汉族,25岁,是X市X区媒炭公司XX煤厂工人,住X市X区X街X号)和孙楠(男,汉族,26岁,是X市X饭店经贸易公司工作,住X市X胡同X号)。经李怡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2年后,20XX年X月X日,王红和孙楠登记结婚。刚刚结婚时,王、孙二人的夫妻感情还可以,1年后,生育一子,取名孙小冬。有了孩子之后,王孙二人的争吵不断升级,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X月,当孙小冬14岁时,王红向X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提出儿子孙小冬归自己抚养,现在自己处的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本区X街X号北房1间归自己继续租住。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审判员赵子明对此案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王红和孙楠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王红和孙楠自愿离婚。二、孙小冬由王红抚养,孙楠自20XX年X月起每月给付孙小冬1200元抚养费至孙小冬独立生活为止。三、现在王红处的共同财产归王红所有。四、本区X街X号北房1间,由王红继续租住。五、案件受理费X元,由孙楠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