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证文书(六)其他文书一般公民常用的仲裁文书国家赔偿听证单位其他机关用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主要内容:?一、法律文书概念、种类?二、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适用范围?三、法律文书的特点?四、作用?五、指导思想一、法律文书的概念概念: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或称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简单的说:就是法律事务的参与者处理法律事务形成的文书。二、法律文书的种类(一)制作主体分类1、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等。另外国家各机关及授权组织2、法律服务、处理专门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专门组织。3、当事人:与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4、诉讼参与人:依法参加到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翻译人员等。(二)适用范围分类诉讼类文书、非诉讼类文书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仲裁、公证、调解及工商、税务等各类登记事项等诉讼活动以外的法律事务。三、法律文书的特点(一)制作的合法性指制作法律文书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进行制作。制作依据:实体法、程序法、法规和规章、相关机关或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或文书样本格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二)形式的程式性程式即一定的格式。既体现公文的庄严凝重的风格,也给制作者提供了制作文书的规范。1、结构固定化首部:制作机关、文件名称、编号当事人等基本情况主体:案由、审理经过等案情事实;处理(请求)理由处理(请求)意;交代有关事项尾部: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