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法律文书写作讲义.doc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4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律文书的价值也无从实现。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征和教学的需要, 下面将分节介绍法律文书的三种主要价值:正义价值、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第二节法律文书的正义价值法律文书的正义价值是指每个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得到他应当得到的、或在同等情况下的人们都可以得到的同等对待。法律文书的正义价值既包括实体正义价值, 又包括程序正义价值。实体正义属于法律文书的外在价值, 程序正义属于法律文书的内在价值。由于程序正义属于法律文书的内在价值, 从程序正义角度分析法律文书价值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我国, 基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并不重视法律文书的程序价值,对今天仍有相当大的影响。虽然关于法律文书程序正义价值的理性认识和制度构建还需要一个过程, 但是从作为程序的重要链条而不仅仅是一种载体或工具的角度看, 法律文书属于程序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得到肯定。下面对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作简要分析。一、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一)对法律文书实体正义价值的理解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是体现在法律文书中的关于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 具体表现为法律文书的案件事实及其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也称结论), 最终体现为一种结果正义。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是指实体个别正义,而不包括实体一般正义。实体正义价值是法律文书的工具性价值或外在价值, 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是通过法律文书恰当反映实体法律内容来实现的。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立法者必须事先设定法律文书实体法律内容产生的程序,因为法律文书的实体法律内容如案件事实、证据、结论等并不是在程序进行以前就有的, 而是需要依赖具体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来查清事实和做出结论。案件事实和结论都是法律程序运行的结果, 结果的产生必须依附于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具体的法律规定, 这些实体法律内容不具有独立于法律程序的属性, 只能是一种工具性价值或外在价值。可见, 法律文书的实体正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