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家现行工资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华能人[2003]303号)、《华能集团岗位职务序列设置方案》(华能人[2002]464号)。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按岗定薪,按绩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分公司、电厂(以下称“各单位”)。各代管发电公司、电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各单位在册的华能正式员工。工资构成第六条工资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效益奖金和津(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第七条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是相对固定部分,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按月支付。第八条效益奖金是浮动部分,实行动态管理。岗位工资第九条岗位工资是按员工工作岗位确定的工资,实行岗变薪变、易岗易薪。第十条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测评和因素分析,并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相关人员的工资价位,加以合理确定。第十一条根据电力生产经营特点,岗位工资设16岗,每岗设1至3个职等。第十二条岗位工资标准由岗位薪点和薪点值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岗位薪点×薪点值第十三条岗位薪点标准见本办法所附的《岗位薪点标准表》。第十四条薪点值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情况上下浮动。为保持薪点值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两年核定一次(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批准可一年核定一次),岗位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0%。薪点值=单位岗位工资计划数/岗位薪点总数年功工资第十五条年功工资是按员工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年功工资标准为20元/年。第十六条员工工作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七条年功工资从每年的1月1日起调整。效益奖金第十八条效益奖金是按员工工作岗位、业绩和单位经济效益确定的工资。第十九条效益奖金发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效益奖金的发放应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和管理部门重要岗位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