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第十九条试用期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第二十五条违约金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加班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第六■■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卧位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