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且在女性雇员诞下死婴或属怀孕超过三个月的非自愿流产之情况,亦有权享受产假(见第54条第5款)。产假,其中四十九日必须在分娩后立即享受,其余日数可由乙方决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享受;如乙方拟在分娩前享受部分产假,须至少提前五日,将该意愿通知甲方。2)在乙方分娩之日,其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时,乙方才有权收取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3)如乙方在享受产假期间,其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才满一年,则乙方有权收取在劳动关系满一年后仍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第十三条(夜间工作)?如没有夜间工作,则可删去本条。倘乙方于零时至早上六时期间提供工作,则甲乙双方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请在o内以“P”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o-A.乙方明确知悉获聘用提供包括夜间时段的工作,故不会获发夜间津贴;o-B.乙方因偶然提供夜间工作,有权收取夜间津贴(金额为工作的正常报酬及%?法定的额外报酬是百分之二十(见第39条第2款)。的额外报酬),但如乙方已于当月收取轮班津贴者除外。第十四条(轮班工作)?如没有轮班工作,则可删去本条。倘乙方并非按照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而是于不同时间提供工作,则甲乙双方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请在o内以“P”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o-A.乙方明确知悉获聘用提供轮班工作,故不会获发轮班津贴;o-B.乙方因偶然提供轮班工作,有权收取轮班津贴(金额为工作的正常报酬及%?法定的额外报酬是百分之十(见第41条第1款)。的额外报酬);倘乙方已于当月收取轮班工作报酬,且金额等于或超过基本报酬百分之十,则乙方在强制性假日提供工作时,无权收取任何的额外金钱补偿,但有权在有关强制性假日后的三十日内享受有薪补偿休假。第十五条(非由工作导致的因病或意外受伤之缺勤)完成试用期后,乙方于每一历年内因病或意外受伤缺勤而有权收取报酬的日数为日?法定的日数是六日,且应遵守第5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