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自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顾贞支付原告高森违约金十万元。3、?驳回原告高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律师点评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耍求解除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同意解除,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支付违约金_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为被告是否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定于2011年5月25口前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被告在过户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尾款,因此,被告支付尾款的最后期限应为2011年5月25日,现被告未在此前支付原告房屋尾款,应属被告违约。被告虽表示在该约定时间前支付原告房屋尾款为附条件的约定,即只有在出卖口己房屋后,才支付房屋尾款,否则不能视为违约。但是补充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所述附条件的条款,因此,被告主张其没冇违约的观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应为违约金的标准。双方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屮,对逾期付款约定两个违约金的标准,因补充I办议系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因此,违约金应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结合被告违约的主观意愿、原告受损失的程度等,酌定为15万元。被告顾贞已支付原告高森定金5万元,应当折抵部分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