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进行约谈。第五十三条【不当监察行为的责任追究】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政务信息系统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下级部门和单位)所建设的,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五十六条【政务数据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第五十七条【政务数据安全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釆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系统、数据)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系统)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第五十八条【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是指在政务数据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使用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政务数据(含个人、企业信息)、信息系统、网络与机房基础设施安全的一系列活动。第五十九条【重大政务数据安全事件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务数据安全事件,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政务信息系统出现关键业务中断、系统瘫痪、关键数据丢失或核心数据(含个人、企业信息)失窃等现象,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公众利益等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事件。第六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