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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数据收集管理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作的考核措施2.7.1如数据提供部门发生一次上报不及时,每延迟半天分别扣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当月基础管理考核得分5分和3分。2.7.2如数据提供部门发生一次数据上报错误(主要指数据汇总、计算错误,而对于部门上报数据不真实造成的错误不按此款处理),分别扣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当月基础管理考核得分10分和5分。2.7.3如数据提供部门发生一次数据漏报,分别扣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当月基础业绩考核得分5分和3分。2.7.4如数据提供部门在提供原始数据时弄虚作假,经公司审计发现后,分别扣除该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当月基础业绩考核得分20分和15分,并分别处予罚金500元和300元。2.7.5如当年度数据收集部门累计3次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或数据漏报,除按照2.7.1、2.7.2、2.7.3处罚以外,公司将给予数据收集部门第一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主要指造成公司当月无法正常开展业绩考核工作)公司将给予部门第一责任人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职使用等处罚。2.7.6如当年度数据收集部门在提供数据时累计2次弄虚作假的,除按照2.7.4、2.7.5处罚以外,公司将对数据收集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进行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主要指在公司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的)公司将给予数据收集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开除处分。2.7.8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如相关部门不给予正常配合导致数据无法正常收集的,将扣取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业绩得分20分,同时给予警告处分。2.8数据收集工作的仲裁管理2.8.1如对原始数据发生争议需要进行仲裁的,由业绩评审委员会负责仲裁评审。第三章附则3.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修改权归业绩管理委员会。3.2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3.3本制度于200年月日起实施。数据收集责任明确表考核部门岗位KPI指标关键业绩指标定义分解数据名称数值责任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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