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三)关于法人治理制度中的董事会成员问题《若干制度》规定了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可以由教育专业管理人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对于出资人和董事会成员是否有限制,比如可否有公办学校在编人员。民办福山正达外国语小学在申办中就遇到这种问题,浦东新区教育局考虑到该校为实践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制度的学校,拟先期支持,给予一年过渡期。一年期满,相关人员须明确退出公办编制或退出民办学校(四)关于风险准备金的问题《若干制度》只规定了凡租赁公办学校校舍办学的,应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学校年学费收入的3-5%,累计金额达到学校当年学费收入50%时及以后期间,可以不再提取。但是对于自建校舍或租赁非局属资产办学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五)关于退出机制的问题《若干制度》中规定,在结清所有债权债务的基础上,若学校资产仍有结余,举办者可以收回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装修等附加在校舍上的增值部分无偿归教育局所有,收回注册资金后的盈余纳入区域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不归属举办者所有。从上述的规定我们发现,装修等附加在校舍上的增值部分无偿归教育局所有,这可能会导致一个结果:在举办者投入校舍修缮或增加设备时,可能会考虑自己退出后是否还有足够的结余作为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收回,如果没有可能将停止对校舍修缮或增加设备的投入。因此,为了使学校举办者更加积极地将盈余再投入到学校办学中,用于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若干制度》可以规定,在结清所有债权债务的基础上,若学校资产仍有结余,举办者可以收回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如果结余不足举办者投入的注册资金,教育局可以根据校舍的修缮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参考文献[1]尹后庆.教育服务的制度架构与民办教育制度创新[2]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著.中国教育改革前沿报告:浦东新区教育公共治理结构与服务体系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