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手机使用(含小灵通、大灵通等)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中保委发〔2002〕3号)及《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东密发[2010]2号),结合全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涉密单位和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国家秘密。第二章保密管理措施第四条涉密单位应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进行严格管理。第五条召开涉密会议或者举办涉密活动时,主办单位要对手机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采取如下保密措施;(一)应在会议通知中对手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定专人对手机进行监督管理;(三)在会场入口处对手机使用管理做出明显提示;(四)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手机带入,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应当经过主办单位同意,并将手机电池取出。第六条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使用手机。第七条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严禁带入手机。第八条涉密单位的领导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境外组织或人员赠予的手机。第九条属下列场所之一的,必须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一)各种涉密会议场所;(二)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卷复制场所;(三)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命题场所;(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非涉密场所严禁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第三章保密管理职责第十条涉密单位的保密管理职责:(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宣传教育;(二)明确手机保密管理的分管领导、机构和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四)配置符合保密技术标准的手机信息干扰设备;(五)负责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及时报告手机泄密事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组织查处工作。第十一条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管理职责:(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