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某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请问:1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定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 3)如逾期不杖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 4)本案诉讼费山谁支付? Р答案 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 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Р● 2002 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 53000 元。 2003 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 2004 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 2323 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 32000 元。辞职之后,王晶于 2004 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问题: 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Р答案: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 2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