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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2〕66号,2002年3月20日)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147KB

文档介绍
按《单位代码证书》的代码填写。暂无法人代码的,从临时码段中提取代码。【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行政区划代码指企业(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9)填写,其中代码的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省辖市、州、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五、六位表示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通讯号码】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传真号码。在填写时,从右向左填写方框,空位划“×”。“-”后方框内填写分机号码,没有分机号码的划“×”,分机超过4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报挂号超过4位时,也向方框外右面扩充。【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按房地产企业(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隶属关系分为:【中央】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地区(州、盟、省辖市)】指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县(旗、县级市)】指县、区、自治旗、县级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乡镇】指乡、镇政府及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资质等级】企业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填写。【企业营业状况】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营业】指正常开业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待条件改变后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业”不包括临时性停业、季节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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