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1编制依据1.1.1国家、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等发布的与工地建设相关的文件、标准、规划、规程、指南和意见。1.1.2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1.2适用范围1.2.1本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所有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工地建设管理。1.2.2本指导意见所提出的要求是基于一个一期土建施工合同段建安费在5亿以内、二期路面施工合同段建安费在2.5亿以内、一个驻地监理所辖标段建安费总额在15亿以内的最低要求,超出此建安费范围应根据工程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在合同文件中进行约定。1.3目的及意义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构筑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体系,充分发挥工厂化、集约化施工的优势,促进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规范工程现场管理,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施工形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1.4总体要求1.4.1工地建设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满足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的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1.4.2工地建设必须先选址、规划,制订建设方案,后组织实施。工地建设方案应实行审查、审批制度,实施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建设方案内容应满足投标承诺及规范要求,包括位置、占地面积、功能区划分、场内道路布置、排水设施布置、水电设施、消防设施布置及施工设备的型号、数量等。施工单位工地建设方案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总监办)审批,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经建设单位(总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监理单位工地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审批后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1.4.3建设期间应加强对工地建设的维护与管理,保障工地建设始终保持良好的状况。1.4.4工程交工后,除非另有协议,施工单位应自费恢复场地临时用地,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方准予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