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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体责任清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85 |  大小:17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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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4-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4-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6-2397155表2-1-6序号1-6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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