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由窗口统一公布。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第二十条其他科室不得自行变更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应经行政许可科审核后,及时在《仪征水利网》更改公示内容。第二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过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或印刷品等多种形式公示。第四章水行政许可审批办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水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是指审查水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作出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过程。所有水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前,要完善项目前期论证和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或评审意见。第二十三条业务承办科室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科室水行政许可审批公文的接收、转送、协调、督办等工作。第二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承办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时,工作人员需对核查过程进行记录,并注明核查时间。第二十五条承办科室对全部的水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在承诺期限内提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经行政许可科会审后报分管领导和行政许可科领导决定,重大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作出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后,由承办科室制作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文书或证件,交由窗口送达申请人。第二十七条业务承办科室,在接到《行政许可事项阅办单》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许可审批的审查办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本行政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鉴定、现场察看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流程的期限内。第二十九条承办科室的办理起始时间为本科室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的日期,办结时间为窗口收到承办科室办结文件的日期。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对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和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为试行制度,由仪征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