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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理论、技术;(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研究结论或意见等;(六)设计方案、施工内容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第九条技术评审应当判断通航安全风险分析是否客观、全面,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可进一步通过函询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第十一条技术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且总数为单数。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所涉及的项目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其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专业涵盖要全面,且不得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利益关系,以确保技术评审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专家参加技术评审的,要填写专家意见表,并签字确认。第十二条技术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航海技术、海事管理、港口与航道工程、海岸工程专业背景,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船长资格证书、引航员证书或从事与通航相关工作10年以上。第十三条技术评审应当在收到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审批规定的期限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技术评审时限内。第十四条专家组评审意见以及专家意见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材料一并归档。第十五条技术评审费用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行政预算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海通航〔2011〕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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