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嘉兴地区工业园区招商政策汇总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注册资本 200 万美元以上(含 200 万美元)或经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得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第三年到第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 100 %的贴息扶持,另外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 50 %的贴息扶持。 2)优惠期满企业的当年出口达 70 %,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技术先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按规定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4)凡境内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中国境内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40 %的税款。5)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出口优惠 1)凡当年一般贸易项目自营出口额在 50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出口收汇超过上年度实际部分的高新技术产品(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包括木制品),每美元贴息 0.08 元人民币,其他产品每美元贴息 0.05 元人民币。 2)年自营出口 500 万美元以上, 500 万美元以下县收汇比一年度增长 40 %以上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年出口 800 万美元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且收汇增长 30 %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年出口 1000 万美元以上且收汇比上一年度增长 20 %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8 万元。 3)进口设备关税:项目生产的产品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其自用关键生产机械设备进口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