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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效合同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78KB

文档介绍
构成。表面行为也称为虚假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有其表而无其实,欠缺当事人的效果意图,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隐蔽行为是指用一个表面的民事行为掩盖了另一个真实的民事行为,它是否有效,要依该隐蔽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还是违法来决定。当隐蔽行为是合法行为的,不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同时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时为有效,相反则为无效。这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笔者曾遇这样一起案例:王大向张二借口30万元经张二催告,王大一直拖延拒不偿还,张二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大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张二未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在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王大夫妇以一纸赠与协议将其共同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房屋赠与其子王小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小二妻子丁三经咨询律师被告知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王大夫妇的赠与行为,逐认为尚不可靠,与其夫王小二商议与其弟丁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弟丁四一高于市场价22万元的价额善意购买该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丁四也从农业银行实际转款22万元到王小二账户。本案因出现善意第三人至张二行使撤销权诉讼遇阻,但因丁四酗酒如命,一日夜里在众多朋友面前酒后透露虚假购房的秘密,当时有张二知情好友在场,经询问并录音录像为证,后张二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并申请新证人出庭作证,且请求法庭传唤丁四到庭查证,在事实面前,丁四承认与其姐夫王小二演双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转账给王小二,企图成立善意购买人已达到阻止张二行使撤销权已无实际意义的计划,并向法庭承认王小二受到自己22万元银行转账后即分五次将该款取出归还自己的事实,法庭逐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为丁四不构成善意购买人特征,认定王大夫妇赠与王小二的赠与合同应为无效,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张二经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以通过拍卖王大房屋款实现了张二部分债权权利。〔5〕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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