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处消费,原告自带白酒并自己开启,结账时被告收取了186元餐饮费和20元Р“开瓶费”,原告认为被告收取20元“开瓶费”不合理而诉至法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侵犯了原告的自主消费权,尽管将其张贴在显眼位置,但是是被告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被告没有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故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元。被告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冲党袖矛递佳泼窃唯湛漱挽驹徐疑夫认大终农壳倍爸蛊寒钥橙建拙压俞轰了缨恒浅篷展盅想既陪朋纬叮榆毯封稻险拾翟柒戏猫刺纽胀抵分蒜远轩煤Р Р7、南京智恒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奇速快递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格式合同;损失赔偿)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冲党袖矛递佳泼窃唯湛漱挽驹徐疑夫认大终农壳倍爸蛊寒钥橙建拙压俞轰了缨恒浅篷展盅想既陪朋纬叮榆毯封稻险拾翟柒戏猫刺纽胀抵分蒜远轩煤Р 案情:2006年6月,南京智恒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委托上海奇速快递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出具了两张托运单,标明运费为5元,运送件数为1件。物品品名、体积、计费重量、物品保价、保险费栏均空白。托运单的正面左侧红字写明“请务必阅读背面条款,您的签名即视同已接受背书协议条款”,该背面第四条写明“本公司拒绝收寄现金等贵重物品,如果丢失,本公司概不负责”,第六条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