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学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成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单位董事离任、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其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单位遇《民办教有使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第四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決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査。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岀资人所有。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木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査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工商登记证书、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举办者审核后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3月8日董事会表決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主效。公司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