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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轮岗)工作方案精编版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教育理念和课改经验,充分发挥示范指导作用。3.完成受援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工作,有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所教学科成绩处先进水平,至少在同年级中处中等以上水平。4.服从受援学校组织领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模范遵守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五、奖惩制度1.支教人员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考核合格后无条件回原学校工作,且不再参加支教,直到原学校的所有支教对象都参加过支教为止,再重新参加新一轮轮岗(支教)。2.初中教师乡镇内学校间支教在职称聘任中按每年加10分计入总分、跨乡镇支教按每年加20分计入总分;中心小学安排的支教教师在职称聘任中可酌情加5-10分。具体加分标准由各中心小学拟定后交教育局人事股批复公示后执行。3.在开始运作支教工作之前主动自愿报名支教的教师,在本条第2款加分的基础上再加3分。4.在边远学校支教的教师,享受边远山区学校任教津贴。支教期间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享受支教优惠待遇。5.由外地新调入的教师、新招聘的教师、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定要先到边远(半边远)学校任教二年及以上。6.不服从支教选派的教师,由县教育局或各中心小学直接调入受援学校,且不享受一切支教政策优惠待遇。若不服从分配,则按有关规定作自动待岗处理。7.初中教师支教必须报县教育局人事股批准,小学教师支教由中心小学确定名单及受援单位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后执行。支教结束后,支教人员须填写《轮岗(支教)教师工作鉴定表》,经受援学校签具意见,派出学校证明后交人事股审查认定。8.对轮岗(支教)政策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的学校,在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中应视情况扣分,直至取消评先资格。9.乡镇中心小学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切合本乡镇实际的轮岗(支教)实施细则。六、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9月起执行。以前县教育局有关支教政策规定有不符本实施意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县教育局人事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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