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以侮辱、诽谤、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以偷窃、勒索、诈骗、侵占、破坏等方式侵犯他人或者集体财产的; (四)其他侵害个人或者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有害信息,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寻衅滋事、吵架斗殴或者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或者社会秩序的; (三)冲击课堂、会场、办公楼、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医院、宿舍小区等,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者师生正常生活秩序的; (四)伪造学校、校内单位印章,使用伪造的印章,违反学校规定使用印章或者冒充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五)违反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严重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组织、宣扬或者参加邪教活动的; (二)组织、参与、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 (三)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其他便利条件的; (四)制作非法网站,或者制作、张贴、传播非法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破坏、复制他人或者组织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