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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的通知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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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安装调试、通讯费用),供热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具票据,最终决算以双方约定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为准,多退少补。 六、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的确定、计量装具的选型、采购,并负责组织安装调试。供热单位负责组织热力站内部设备、庭院管网、楼内公共供热管道等供热设施的建设实施;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按用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的参考价标准签订合同,最终决算以双方约定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为准,多退少补。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热力站或分布式热源设施的建设用地,承担热力站用房、相关管沟等土建工程及配套的水、电设施建设。 七、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供热单位参加的供热专项验收,区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 验收合格的,出具供热设施验收合格证明,15日内到区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八、新建供热设施验收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确定的供热方案实施供热配套建设; (二)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实施供热设施建设; (三)热力站土建工程竣工且独立水、电配套齐全; (四)热力站供热设施、供热管网建设完成; (五)供热计量装置已安装调试完毕。 九、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对居民一管到户,按计量收费。 十、违反本通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之日之前的在建未验收项目,供热设施建设标准执行供热技术导则,验收由供热单位参与。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5年4月28日  [以前的旧标准是管建费:商业100元/用热面积,住宅40元/用热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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