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 20 元调整为 28 元。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居民个人负担。第六条供热建筑面积: 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阳台按其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第七条如房屋承租人和产权人无工作单位, 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第八条交纳锅炉房建设费和外管网建设费,企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项下列支。第九条以锅炉房供回水干管出院墙一米为分界点, 分界点以内的全部工程(间接供热方式包括换热站工程在内)为锅炉房建设工程;分界点以外至居民住宅楼墙外一米为外管网工程;住宅楼墙外一米分界点至住宅楼-3- 内的供热设施为室内供热工程。第十条实施收费前, 应按小区供热规划先进行测算, 向有关单位交底, 经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后再行收费,对暂时交费有困难的单位,可暂缓安装,但应从其职工住宅中穿越供热管道,以便今后补装。室内供热设施产权归居民个人所有,搬迁时,实行有偿转让;日常维修管理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第十一条旧区改造需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的, 回迁户的室内初装费由居民个人交纳。其他费用一律列入房屋造价内,不得再向居民收取。第十二条征收的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应在建设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监督。第十三条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经市政府供热办公室批准, 各区、县供热办公室及有关供热单位可持委托书开展收费工作。未经批准、未受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此项收费工作。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政府供热办公室(1992) 津价重字 27号、津政热办(1992)3 号《关于征收居民集中供热设施初装费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