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2)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前者是立案、调查、结论、处分等,后者则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不同。前者是行政权,后者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前者纯系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Z外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使二者产生了上面主体、对象、程序、依据等方面的差别。2006年7月试题及答案1.论述行政行为的特征。答:(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胜、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和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行为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2.论述行政诉讼法的作用。答:(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正确裁判。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理行政案件。(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用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的权利。(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首先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次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