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Р答案: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Р(3)案情介绍:某行政机关干部李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Р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李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问题:Р(1)本案中,海关能否成为被告?为什么? (2)本案中,对李某所在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Р(3)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要点提示:Р(1)本案中,海关可以成为被告。(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李某认为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太重,提起诉讼,作出罚款决定的海关就是被告。(3分)Р(2)行政机关对李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分)Р(3)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的规定。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