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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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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三)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四)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就地回迁的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五)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且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应按45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按原登记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市或县级政府(管委)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六)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同区位同类型房屋的平均房租水平确定,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周转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周转过渡期限,周转房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周转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加1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周转房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费。(八)周转过渡期为房屋征收部门接收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就地回迁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36个月。易地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不得超过12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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