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Р Р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制度。Р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是指城市供水出厂水及管网水水质检测数据。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Р第三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水质检测监督管理及对外公布水质信息工作。Р第四条 水质信息公布时间、数据的具体要求为每年4月、10月定期公布两次水质信息,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42项常规指标公布本月出厂水及管网水检测结果。Р第五条 出厂水及管网水检测数据通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Р第六条 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通过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将提供应急供水保障。Р第八条 本制度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Р第九条 本制度自 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