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2、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医疗康复、疗养设施项目(配套住宅除外)。3、社会投资建设的上停车库(楼)、配电房等公共配套设施。4、社会投资建设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旅游观光景点。5、政府统筹投资建设的限价、限售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或经政府批准并纳入我县建设管理计划的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限价、限售商品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交,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第七条经批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时补缴。第八条凡属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项目,由县、园区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减免审批结果按季度送县财政局备案。第九条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能因各种原因提出退还。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县、园区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第十条用其他款项冲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与县政府签署的相关文件或合同,由县、园区规划主管部门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县、园区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实时,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建的面积部分,属施工计算误差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违法建设的,由县、园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对县、园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的不予拆除或没收的超建部分,县、园区规划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二条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目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澄迈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澄府[201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