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营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确保医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合理控制资金流向,防止资金流失,杜绝贪污腐败,根据国家有关制止“帐外账”、“小金库”的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医院的一切收入、支出及核算工作都必须纳入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第三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未列入医院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将资金纳入医院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第四条各科室主任、部门负责人是本科室、部门预防和制止“帐外账”、“小金库”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预防和严禁设立“帐外账”、“小金库”负总责。各科室、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杜绝“帐外账”、“小金库”行为。第五条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医院所有经济业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医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各业务科室开展的各项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照卫生或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费用,不得自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第六条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不得在银行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小集体或私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所开户存储。所有收支均应由医院财务处集中管理与核算。第七条对科室、部门发生的培训费、进修费、会务费、参观费、复印费、管理费、课题协作费、捐赠资助费等,必须如实上交医院财务管理部门,由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收受供应商给予的优惠、折扣、回扣等,严禁科室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第八条医院发给各科室的奖金、劳务必须落实到科室职工个人,并代扣个人所得税。第九条医院联合审计、财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帐外账”、“小金库”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