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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为商业目的“统方”的管理规定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降低医疗费用,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防止医药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制订本规定。严禁医院工作人员擅自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与药品、高值耗材“回扣”相关的信息,更不得充当医药营销人员在院中的代理人,擅自进行私下的“统方”活动,干扰医生正常的临床用药和治疗,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二、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医院内部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临床用药及高值耗材情况等医疗信息。有关部门、科室要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要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轮岗、采取对计算机网络共享信息严格授权、加密、控制终端信息采集范围等有效措施,防止个别工作人员擅自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生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三、严禁对外泄漏医院内部有关药品监控管理的不属于公示范围的信息。医院内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在执行医生用药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时,超出公示范围,泄漏医生或部门用药的有关信息。四、任何个人计算机端口不得私自登入数据库后台,信息科严格控制本院端口信息,发现不是在工作时间及没有在信息科的允许下,有个人计算机端口登入数据库,立即上报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进行严查。五、凡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1.停职反省,通报批评。2.一年内不得聘任和业务职称晋升,取消各种先进的评选资格。3.给予“统方”非法所得金额十倍的罚款处理。4.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对由于教育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医生用药及高值耗材信息泄漏,为医药营销人员发放“回扣”提供方便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并追究当事人所在工作科室负责人的责任。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全院医务人员互助监督。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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