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临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Р第十八条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Р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Р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Р第六章罚则Р第二十一条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各机关事业单位原有的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依照本办法管理。Р第二十二条擅自聘用或超标准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相应核减预算经费,人社部门停止办理正式工作人员录用和招聘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办理其他人员的编制手续,县人民政府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监察机关进行行政问责。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Р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Р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Р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印发Р附件Р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指导表Р单位:元/月Р工种Р等级Р普工Р技工Р辅助管理Р专业人员Р一Р3000至4000Р二Р2500至3000Р2500至3000Р三Р2000至2500Р2000至2500Р2000至2500Р四Р1500至2000Р1500至2000Р1500至2000Р1500至2000Р五Р最低工资至1500Р最低工资至1500Р最低工资至1500Р最低工资至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