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人负责清运。Р Р第四章 环境保护管理Р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Р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Р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Р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Р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Р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Р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Р管委会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Р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Р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Р Р第五章 附则Р 第三十条 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Р第三十一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Р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Р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O1叁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