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园区应当结合园区的发展规划或者产业导向,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实施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园区发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未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九、园区负责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园区厂房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十、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入驻企业的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开展重点巡查: (一) 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 生产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示明确的通道和出口,并保持畅通; (四)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施及产品。不得改装和违规使用特种设备; (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十一、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建筑结构。入驻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的, 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园区管理单位。十二、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应当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备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进入园区的其他流动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参照本条前二款规定。十三、园区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可以成立安全生产监察队伍, 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十四、鼓励入驻企业依法委托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咨询和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