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要求履行申请受理、情况调查、资格审核、登记建档等职责。第二十条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县级残联要公布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热线电话,及时对政策咨询做出解答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投诉和举报。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残联组织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对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管理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拒绝受理残疾人申请且不告知明确原因。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不严,给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三)对享受补贴残疾人资格核定材料审核不严,特别是协助应清退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未及时做出清退处理。(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贴资金。(五)其他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对于申请补贴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如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已领取的补贴资金;涉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告知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三)其他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登记日期:年月日姓名性别(粘贴照片)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联系人联系方式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残疾证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编号户籍地址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享受福利性生活补贴情况初审意见单位(公章):审核意见单位(公章):审定意见单位(公章):备注申请人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