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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1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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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Р646.3Р70周岁及以上Р937.8Р    8.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人员补缴办法。符合补缴条件的未到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当前参保缴费时点起往前推算,并按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基数。Р    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Р    9.本次补缴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Р    (1)曾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 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Р    (2)本次补缴对象中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Р    (3)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插队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插队时间的认定从户口迁到农村开始,至户口从农村迁回城市为止(原则上不超过1981年12月31日)。Р    五、其他问题Р    10.本次补缴人员补缴手续的办理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即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并领取待遇。原行业统筹单位符合补缴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中,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补缴以及领取待遇手续;2011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手续。Р11. 本次补缴对象中一次性补缴15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有领取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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