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技术专利申请须由科研处审批,专利证书在科研处备案,未进行转让。(二)费用及奖励1、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和年费原则上由发明人的科研经费支出。无经费者经科研处审批后,以上费用可由医院承担(代理费除外),其中年费发明专利限前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限前3年,其后年费由发明人承担。2、如专利转让,以上费用计入医院成本。3、专利授予后,医院对发明人给予奖励,发明专利5000元/项,实用新型2000元/项,外观设计1000元/项。六、科技成果转让(一)界定1、以中日友好医院为完成单位,并上报医院审批形成转让合同的科技成果转让。2、医院收到转让合同规定的科技成果转让费。(二)管理与奖励1、科技成果转让须由科研处代表医院进行,研究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实施。转让金额按照相关规定,需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2、转让费中应扣除医院成本,其比例由科研处及相关部门会同研究者评估后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转让费总额的20%。3、从转让费净收入中70%用于奖励研究人员(其中60%以上应奖励主要研究者),30%上缴医院。4、上述奖励均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七、学术团体和期刊任职(一)界定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学术团体和学术期刊。(二)管理1、根据学术团体和期刊的要求,由科(处)室将业务能力强、思想品德好、群众威信高的优秀人才推荐到科研处备选。2、科研处对备选人情况进一步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请学术委员会审核后上报。3、在学术团体和期刊任职的人员,受聘、增补或变更应及时到科研处登记备案。4、在学术团体和期刊任职的人员,有义务向所在学术团体和期刊推荐我院优秀人才,以保持我院学术队伍发展和学术梯队衔接。5、医院支持学术团体和期刊任职的人员开展工作。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科研处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