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1)在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审议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听取并采纳教职工群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2)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或改革举措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法规政策的解答解释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3)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提前10天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全体职工。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或者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对审议、通过和表决的决议,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1)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2)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由工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向全体代表告示。(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4)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应是一事一案,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建议、处理办理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提案内容要实际,要求要具体。提案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第五章工作机构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承担以下工作:(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议。(2)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3)整理会务资料并存档。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