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宣传会议精神;Р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Р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Р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Р第三章组织制度Р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Р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Р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Р第十五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Р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Р第十七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Р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Р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Р第四章工作机构Р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Р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Р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Р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Р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Р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新建乡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