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规范要求.对不合规范的退回重写。Р第十四条 提案的整理和奖励。Р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审查和分类。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经职代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职代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Р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对符合要求的提案编写序号予以登记。Р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可以进行优秀提案评选,对评为优秀提案的提案人给予一定的奖励。Р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Р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Р(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通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Р(二)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处理表一周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能够解决的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告之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和提案人。Р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重视职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认真执行下列要求:РР(一)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Р(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Р(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提高处理效率。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Р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做好存档工作.Р第十八条 由于对提案不积极落实,导致提案搁置的承办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提出,报职代会主席团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Р第十九条 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向职代会主席团汇报,形成专题报告向职代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