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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发[2005]47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父母、城镇无业和农村55周岁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必须在当地或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节(七)本市居民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芇(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肇第八条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昆山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蒄第九条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肀第十条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第十一条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迁入昆山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及昆政发(2003)52号文件同时废止。以下无正文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Pourl'étudeetlarechercheuniquementàdesfinspersonnelles;merci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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