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应当安排用于其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二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资金结余,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使用。 第六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第二十七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二个月内,完成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构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项目预算执行、费用支出、资金管理及使用、资金结余、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条件,改善生态景观,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第三十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体系,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平整土地面积、基础设施数量和类型、设备数量和类型等;效果指标包括耕地质量提升、粮食产能保障等经济效益指标,基础设施运行效果、群众满意度等社会效益指标,农村生态景观改善、绿色植被覆盖等生态效益指标。第三十一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第三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范围是上年度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省财政厅遴选部分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市、县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下一年度省级相关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第八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