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重过?或?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评审业务 7 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业务??的单位查?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行??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工作?以配合。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的依据?一。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重??、?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有及时书面?ń或ū?ń理由不充分的, 财政部门将相应ū?委托业务费用,情??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 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其??委托业务的资格,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在的?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财政?法行为处?处分条例》?以处理。第十五条各? 、??? 、??? 、计?单??财政? (?) 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 8 第十六条各?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及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位职责等办法,报同?财政部门核准?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 ???? ? ???? 日起施行。财政部? ?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 ?)同时??。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