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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劳【1998】6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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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制、开发、推广、运用。第四十六条?为保证及时记载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准确计算利息, 社会保险机构财务部门要及时反馈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帐时间。有关个人帐户财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转移单》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第四十八条?社会保险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半年内,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打印上年度《对帐单》,?《对帐单》统一按此办法附件?l、表五样式,不得随意更改。《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暂作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页。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截留《对帐单》。第四十九条?退休人员到达一定年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当月社会保险机构须出具《对帐单》通知其本人。第五十条?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对帐单》 有异议时, 可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核实。查询期为一年。第五十一条?当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时,社会保险机构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业务人员对个人帐户的封存要做封存记录,并签名。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要对下一级社会保险机构个人帐户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社会保险机构每年要对《对账单》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第五十四条?当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时, 需转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当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一次性支付本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当出现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所规定情形时,?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第五十五条?驻冀中央十一部门系统统筹企业原实行的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并轨方案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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