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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内部规程(暂行)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部门撰写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并将审定后的评价报告送预算处备案。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七条建立财政厅内部绩效评价结果共享制度。相关处室(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推进绩效信息公开、促进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第十八条监督局通过业务处将绩效自评审核情况和财政重点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预算处通过业务处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直部门通报项目自评和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第十九条业务处负责监督、督促归口部门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并将汇总后的整改结果送监督局和预算处备案。第二十条预算处和业务处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相关财政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监督局根据评价结果,提出下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范围建议。第二十一条预算处负责总结宣传省级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向省政府领导汇总报送有关财政重点评价项目绩效情况;选择部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评价项目,将其绩效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业务处负责总结宣传归口部门和本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监督局会同业务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三条财政部下达的绩效评价任务,省领导、厅领导直接交办的任务,由业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评价结果送预算处备案。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主要依托业务处、财政监督检查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完成,确需委托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按规定程序,报厅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预算处负责维护厅门户网站预算支出绩效管理交流平台,提供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绩效评价指标。业务处和预算部门可参考交流平台上的指标体系,制定和完善具体评价项目指标。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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