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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必要的科研人员作为助手,参与课题研究。第十二条院士及其团队在站期间,应遵循园区和企业项目管理办法,在研究各阶段,按照企业科研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提供研究的相关的数据和报告。第十三条除《院士工作站合作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外,院士及其团队在站期间应遵守园区和企业各项保密规定。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在合作期间,园区提供专项经费用作工作中的日常开支、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等。第十五条院士工作站申请的专项资金由园区用于院士工作站建设,按照原项目申报书规定之用途使用。园区使用自有资金配套作为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在园区期间集中科研的工作和后勤保障费用。该项目费用的使用由甲乙双方代表按年度使用进行审计。第十六条根据院士工作站的课题进展情况,由园区企业产生的需求需要院士团队额外增加研究课题和工作的部分,由园区企业与院士团队或成员另行签订协议,商定经济条款和支付条件。第十七条院士团队各位专家如有安排调研或学生来参与课题,学生来回差旅费可由各专家研究经费解决,学生及专家在甲方的食宿由甲方解决,甲方亦可以为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提供一定的生活津贴。第五章院士工作站的研究成果归属第十八条由院士团队和园区企业合作的课题,知识产权为参与的双方或多方共有,或从课题的协议约定。第十九条由院士团队单独根据行业或园区企业的相关数据或文档归纳总结形成的相关知识产权或文章由团队相关专家独享,如涉及园区企业名称或有迹象表明可以获知园区企业的内容的,在发布前应征得园区企业同意。第二十条由园区企业团队单独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知识权归园区企业,如由院士团队的相关学术讨论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和建议在园区企业的课题中起到关键作用,亦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拥有。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若与现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则以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国家和省市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管理条例自发布日起实施,解释权归X经开区管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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