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地方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队伍等情况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向上一级水利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施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15号令)第四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