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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7 |  大小:104KB

文档介绍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歧视。Р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Р 第十九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进出口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计部门批准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Р (三)《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2016年印发)Р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Р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Р (四)《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18年修订,按当年预案变化条款执行)Р 第八条按本预案规定确定的收储库点,在具体开展收购工作时,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储粮集团统一提供的规范收购凭证样式,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篡改、伪造收购凭证;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Р 第十二条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不得用最低收购价粮食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最低收购价粮食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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